歐陽晨雨
2016年12月13日09:38 來源:中國青年報
面對公權力的侵害,如果在國家法律上都得不到支持,不僅公民的權益無法彌補,更無從體現公平正義,也會連累司法機關的威信,更與國家賠償法的立法精神相去甚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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還記得那些冤假錯案嗎?平反塵埃落定之后,就該輪到國家賠償了。這些年,賠償金額“水漲船高”,如雲南巧家投毒案賠償173萬元,內蒙古呼格案賠償205萬元,浙江張高平叔侄案賠償266萬……還能有更高的嗎?如從申請金額看,日前由江先路親屬提出的2.3億元,無人能出其右。
數年前,福建人江先路投入近3億元,在廈門市創立東妮婭會所。2012年4月6日,他卷入一場租賃糾紛引發的沖突,因涉嫌聚眾斗毆罪被警方刑拘。其后,企業倒閉、資金崩盤、數百名員工失業,江和妻子名下近2億元資產被法院凍結拍賣、變賣,以償還貸款和債務。
然而,這還不是最慘的。2015年11月,廈門中院對該案作出終審判決,認定江先路無罪。之前,在看守所被關456天的江先路,已被確診為肺癌晚期。硬憋著一口氣的他,在洗白冤屈半年后病逝,留下仍未解決的上億元債務。2016年10月20日,江先路親屬向廈門市思明區法院提出“天價”國家賠償申請,並得到了正式受理。
先不管這個申請金額算不算“天價”,究竟離不離譜,單從法律程序上看,這種公民申請行為合法合規,也無可厚非。國家賠償因國家機關的侵權行為引起,歸責原則是“違法原則”。因為國家機關的司法行為,江先路的合法權益受到了客觀損害,作為拿到無罪判決的受害人,就有依照國家賠償法獲得賠償的權利。因為江先路已經去世,其親屬自然可以代為申請。
實踐中,江先路親